关于印发《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阳开管办发【2015】34号
各局、办,区直各企、事业单位,驻区各派出机构,各村(社区):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管委会研究同意,现予印发,望遵照执行。
2015年6月10日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规范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山西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列入区级财政预算,按年度统筹安排,滚动使用。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坚持集中资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讲求效益的原则,并充分发挥中介机构和专家在管理与决策过程中的评议和咨询作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区财政局、经济开发局共同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经济开发局负责扶持项目的审核,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一)促进中小企业结构调整和优化
1、重点支持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保护自主知识产权及加强品牌建设,提升“专精特新”发展能力,支持采用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项目。
2、专业化发展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增强为装备、汽车、船舶、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和军工等大企业的协作配套能力,提高专业化发展水平的技术改造项目。
3、节能减排和安全生产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应用、生产节能减排产品,或者为改善安全生产条件而进行的技术改造项目。
4、增加就业岗位项目。重点支持产品有市场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增加就业岗位的项目,增加就业岗位的农产品深加工项目上,承接东部地区产业转移项目,挖掘和保护民族特色传统工艺和产品项目。
5、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重点支持中小企业围绕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技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等,发展新兴产业及其配套产业的建设项目。
6、工业化和信息化深度融合,采用“互联网+”模式的项目。
(二)改善中小微企业服务环境
重点支持各类创业基地、孵化基地、企业服务站项目,以及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政策、法律、技术、创业、管理、融资、质量、运行监测、信息、集中治污减排等专业服务的企业和机构的业务补助和服务设施、工作环境的改造升级;支持高技术服务业、商务服务业、现代物流业、文化创意业、软件和信息业等服务性企业。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进行支持,每个企业或单位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
无偿资助主要针对以企业自有资金为主并且可以形成固定资产的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项目,补助额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计算,最高为50万元。贷款贴息主要针对以银行贷款为主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贴息金额按银行贷款实际产生利息的30%计算,最高为50万元。改善企业服务环境项目,主要依据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以及服务范围、内容、效果等进行考核,确定补助金额,最高为30万元/年。
第八条 专项资金积极支持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的其他项目,如:政银企平台建设、融资担保风险补偿、建立中小微企业发展基金等,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九条 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申请一个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重复支持。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申报材料
第十条 项目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在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正式运营1年以上(含1年);
(三)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能够及时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四)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五)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六)1年以上没有违法、违规行为;
(七)申请项目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方向;
(八)固定资产建设项目完成50%以上投资;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项目单位提供下列资料:
(一)资金申请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情况,资金来源及使用情况等,生产性项目应附备案、核准等相关资料。
(二)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三)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四)对申报资料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五)企业所在地国、地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完税证明;或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完税清单;或企业全年完税税票复印件及完税清单。
(六)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应按期向管委会职能部门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相应的检查。
第四章 组织申报、审核及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 经济开发局按照本办法及年度工作计划,结合本区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以及中小微企业项目数量等,研究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包括支持重点、支持方式、资金需求等。
第十四条 经济开发局会同财政局在本区范围内公开组织项目申请工作,并公布廉政信息反馈专线电话和电子邮箱,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向经济开发局和财政局提出项目申请,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经济开发局对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审核,财政局要重点对项目财务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经济开发局会同财政局聘请相关专家对申请项目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书。项目评审费用在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不超过专项资金额度的1%控制。
第十八条 经济开发局根据评审意见书,提出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具体包括单位和项目名称、支持内容、支持方式及金额等,会同财政局审定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公示期结束后,财政局和经济开发局将工作情况、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和资金支持计划,上报管委会,经批准后,区财政局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在1个月内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
第二十条 如发现支持项目存在问题,经济开发局和财政局必须及时调整支持计划,必要时收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在10日内将资金到位时间、额度以及账务处理等信息以书面形式向财政局反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财政局和经济开发局要对专项资金组织申报、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两个月内向经济开发局和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不能按时完成或未达到预定建设目标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到期前书面说明原因和预计完成日期。
第二十三条 财政局建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价制度,经济开发局建立项目实施情况绩效评价制度,分别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效果进行考核评价,适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使用、骗取资金的行为,区经济开发局、财政局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管委会经济开发局会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