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孵化器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充分发挥科技企业孵化器种子资金(以下简称种子资金)对科技企业、科技人员创业的政策导向和激励作用,促进孵化企业的创新、创业发展,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园孵化器管理办法》,特制订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与用途
市科技局设立孵化器种子资金,规模要达到300万元以上,重点用于支持入驻孵化器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企业。
二、支持对象
(一)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符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政策;
2.项目产品技术含量较高,创新性较强,研发技术基本成熟;
3.项目已完成小试或处于中试、产业化阶段,已投入资金占预算总经费的50%以上;
4.产品具有较大的市场容量和较强的市场竞争力,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种子资金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孵化器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在孵企业;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3.企业经营者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
三、立项原则
(一)种子资金项目优先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且市场前景好的项目;优先支持列入省、市级以上重点科研计划待产业化的项目;优先支持有利于环境保护、出口创汇的项目;优先支持大院名校、重点实验室到孵化器内创办分支机构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项目。
(二)对国内外高校和科研院所、大企业到孵化器创办分支机构、研发中心、工程中心或联合共建创新载体的,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商定资助方式。
(三)种子资金项目的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立项管理制度。
四、资助方式
种子资金的支付方式主要采用无偿资助、有偿资助、设备投入三种方式。
(一)无偿资助:无偿资助种子资金不超过全部种子资金的40%,主要对具有公益性、重大示范意义、较大引导作用、明显区域带动等科技创新活动和项目,原则上无偿资助采取分期拨款方式,项目批准后,拨付60%的种子资金;项目期满通过验收的,拨付40%的种子资金。
(二)有偿资助:有偿资助主要采取借款和股权投资方式,最大限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和收益,确保国有资金增值,借款利率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借款时间不超过一年。股权投资根据项目评估报告确定投资,占比双方协商。根据项目技术先进性、产业化水平、市场开拓的程度,单个项目有偿资助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设备投入:主要是购置可共享且价值较大的实验仪器设备,可委托入园企业和研发实验中心管理,面向社会实现资源共享。
五、项目的申报、审批、验收程序
(一)企业按要求组织相应的申请材料报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由中心初审后统一报市科技局。申报材料一般包括种子资金使用申请报告、企业基本情况和近期经营状况介绍、项目可研报告及说明文件、企业章程及营业执照等资产性资料、法人及主要完成人员及个人资料。
(二)科技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技术、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专家评审结果及建议等,由局办公会议确定,向中心下达种子资金项目指导计划。
(三)种子资金项目参照科技计划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由中心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合同书。
(四)企业的同一项目,种子资金只支持一次。
(五)合同期满的项目,由中心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上报市科技局。根据验收结果,确定是否拨付资金余款。
1.项目在科技成果产出、经济效益产出及研发投入等方面已完成合同任务,验收合格的,拨付种子资金的余款;
2.经核实因客观原因没有能够完成合同规定任务的,且种子资金使用合理的,同意项目作结题处理,停拨种子资金余款。
六、资金的监管
(一)种子资金由中心负责管理,市科技局负责监管。
(二)市科技局应依据本办法和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对种子资金资助项目采取定期报表、抽查审计、绩效反馈等不同方式进行跟踪和监督。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种子资金或有严重违约行为,资金挪作他用的受资助单位,将依据项目合同书的有关条款给予终止合同、停止资助,并进行财政清算,追回拨付的种子资金。
(四)中心要加强对种子资金的管理和跟踪监督,加强对有偿使用资助资金不能按时回收的,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分析原因,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五)为加强资金管理,中心可以从资本金抽取5%以下的管理费用,管理费用不得用作个人奖励、补助等。投资收益应滚入本金继续使用,也可适当用于园区运行管理费用。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
阳泉市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2014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