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9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科技强国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促进高新技术企业集聚,激发企业创新创业活力,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构建一流创新生态体系。结合高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在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
第二章 创新平台支持
第三条 科技项目
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揭榜挂帅”重大科技项目、基础研究计划等科技项目,按照项目上年度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支持总额的50%、30%、10%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同时列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从高奖励。
第四条 研发机构
1.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新型研发机构、技术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机构,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200万元、50万元和5万元奖励;
2.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成果转化示范企业(基地)、中试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2万元奖励;
3.对由科技部门认定的科普基地,按照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10万元、2万元奖励;
4.对首次通过实验室认可(CNAS)能力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首次通过中国计量认证(CMA)的检验检测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5.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省级升级为国家级的,给予差额部分支持。
第三章 创新主体支持
第五条 科技型企业
对连续三次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1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民营科技企业,给予5000元奖励。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
1.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对高新区外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一年以上)迁入的,给予1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创新券。
2.支持高新技术企业营业收入增长。对有效期内三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连续保持正增长,且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和20万元奖励。营业收入满足“四上企业”统计标准的,须为“四上”统计企业。
3.支持中介机构为区内企业提供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等相关服务,经高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的中介机构,每年度辅导一家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定),给予1万元奖励,单个辅导机构最高奖励不超过5万元。
第七条 展翼、瞪羚、独角兽企业
1.对新认定为高新区“展翼”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
2.对新认定为高新区“瞪羚”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对首次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瞪羚企业榜单的瞪羚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奖励,另外追加5万元创新券。
3.对新认定为高新区“独角兽”企业的,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对新入选科技部火炬中心发布的独角兽榜单的独角兽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奖励。
第四章 载体培育发展支持
第八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
1.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支持
鼓励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自主培育或引入高新技术企业,每成功培育一家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机构5万元的奖励。
2.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认定奖励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10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3.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重新认定奖励
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25万元、10万元的奖励。
4.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质量提升支持
对于省级以上的孵化器、众创空间,从第二年开始,经省级以上考核,运营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每年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运营绩效奖励。
5.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承办创新创业活动奖励
对经高新区备案认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承办省级以上活动的,最高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第五章 创新成果支持
第九条 专利授权
上年度获得授权的国内外(包括香港、台湾、澳门)发明专利每件支持2万元;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每件支持2000元;获得实用新型专利或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500元。同一单位支持总额最高10万元。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营
1.对上年度国家、省认定的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分析评议服务示范机构”荣誉称号的机构,给予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科技奖项
对上年度获得国家最高科技奖的奖励3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等奖的奖励10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一等奖的均奖励60万元;对上年度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的均奖励30万元。
对上年度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且属第一完成单位的企业或个人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
第十二条 创新创业大赛
经高新区行业主管部门备案认可的,对参加省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级创新创业大赛(含行业总决赛)的企业,按照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研发费用奖励
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5%(含)以上并在库的高新技术企业,按其研究开发费用的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章 服务业支持
第十四条 培育壮大市场主体
聚焦科技、信息等服务业重点领域,加大潜力企业培育力度,引导企业快速成长,对年度新增纳入统计部门一套表平台统计的服务业调查单位,给予3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十五条 服务业提质增效
1.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上年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不含)至2000万元(含),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2.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上年营业收入在2000万元(不含)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奖励3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
上年营业收入在4000万元(不含)以上,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0%(含)以上的,奖励5万元;年营业收入增速达到15%(含)以上的,奖励8万元。
第十六条 技术合同
在“全国技术合同网上登记系统”内登记且受让方为我区企业的技术合同,按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给予受让方5‰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章 科技人才支持
第十七条 支持企业柔性引才
鼓励引导企业柔性引才用才。企业与高层次人才采取项目委托、短期聘用和兼职互聘等方式,开展柔性引才合作,引进属于研究员、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等正高级从事成果转化、技术攻关的科技人才,按年度实付劳务报酬的3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奖励5万元。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省校合作的,按年度技术合同成交并实际支付金额的20%给予企业补助,最高奖励10万元。
第十八条 支持企业创新创业
鼓励企业单位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团队)。对引进的创新创业人才,个人年度工资总额达30万元(含)以上的,按照工资总额的2.4%给予奖励,最高给予10万元。
第八章 科技金融
第十九条 新上市、挂牌企业银行贷款贴息
企业自成功上市或挂牌之日起一年内发生的银行贷款,最高给予超过当期LPR部分的50%贴息,予以贴息的贷款利率最高按LPR的1.5倍计算。累计最高贴息总额国内主板上市企业不超过200万元,科创板、创业板、北交所上市企业不超过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不超过30万元,“晋兴板”挂牌企业不超过5万元。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项目已获得区级同类政策支持的,不再重复予以支持。
第二十一条 本政策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在实施期间因国家、省、市政策变化导致本政策不能实施的,从其规定。本政策生效期间,已提出申请尚未办结的事项,按照本政策兑现。原《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持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阳开办发〔2022〕54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政策由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阳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创新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docx